今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月22日《检察日报》)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一重要权利却因户籍改革停滞不前而缺乏法律保障。显然,这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损失,国家利益同样要遭遇损失,选举法修改再次搁置流动人口选举问题,实在很遗憾。
在传出搁置流动人口选举问题的同时,另一种现象成为热议话题:用工荒。据报道,眼下的用工荒不同于过去,不仅仅是珠三角、长三角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问题。
之所以将两件事放在一起说,是因为它们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把流动人口选举问题搁置起来,这是农民工权利缺乏保障的一个缩影。尽管不同人对“家”有不同解读,但在我看来,权利真正有保障的地方,才会有“家”。
用工荒不但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权利荒”。这种“权利荒”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社会福利方面。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同为平等的国家公民,但却在医疗、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不同。
二是表现在政治活动方面。不少非户籍人口有固定住所,多年履行公民责任如依法纳税,但却没有资格参与居住地的政治活动,如选举与被选举。而且,非户籍人口的居住地由于缺乏应有的选票,所以选举结果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三是表现在经济权利方面。农民工为所在城市、所在企业创造大幅利润,得到的却是十分微薄的收入——农民工的收入增幅无论与所在地GDP的增幅相比,还是与所在企业的利润增幅相比,都显寒酸。
有人大代表曾建议,修改现行的《选举法》,改变按户籍人口确定代表数量的做法,保证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代表名额。现在看来,这样的建议又要落空了。(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