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版:社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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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让尊严那么容易脱落
· 有感总理强调
· 破解用工荒 首要是尊重打工者
· 录音拜年
就是看得起百姓?
· 什么时候才能把尊严还给农民工
· 你可知“钉子户”不是我真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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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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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知“钉子户”不是我真名姓!
  某拆迁办主任致信参与修改旧《拆迁条例》北大五位教授之一沈岿,明确表示反对该草案,认为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作为曾经的拆迁户,笔者不敢苟同。

  旧《拆迁条例》在当时经济社会条件下,对依法规制拆迁,保障拆迁户利益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的作用。包括拆迁户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深知,暴力拆迁、野蛮拆迁之类千夫指的积弊,非旧《拆迁条例》所致,乃部分拆迁组织和拆迁人员肆意妄为使然,雇黑拆迁、拆管不分等恶名不能算到旧《拆迁条例》账上。但是,旧《拆迁条例》管不住对抗越来越激烈的拆迁与反拆迁之冲突,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何况,世易时移,不能与“物权法”等新法相适应的“先王之法”,自当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主任啊,你可知“钉子户”不是我真名姓?多少年来,被扒去的只是我的住所,我内心依然保管着良善的灵魂!

  中国老百姓,纯朴善良,他们支持拆迁,反对违法拆迁!他们都是普通人,通情达理,各爱其家,更爱国这个“大家大大的家”。只要价格合理、程序合法,谁愿意以命相拼当那“钉子户”?换位思考一下,从牙缝里挤钱换来的避风遮雨之所,突遭超低价、超野蛮拆迁,谁还能不禽鸟护巢般扑腾几下?谁不为自己的尊严被剥夺呐喊几句?

  主任,我知道你为什么那么“反弹”新条例。因为新条例如果实施,“拆迁办”(届时这个句号也得被拆迁,这里暂时延用一下)许多“建设”真的将“免谈”了。因为——彼时,“拆迁办”以往惯称的“公益事业”与“私人利益”除了在道义上没有高下之别,在新条例的天平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很可能彻底成为“在下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时,想通过与拆迁户签阴阳合同,通过对内对外、对上对下两本账等“猫腻”,乱中渔利,中饱私囊,造就一个“干拆迁十二年,赚钱九百万”式的“傻子”就太难喽!彼时,以行政强制力逼迫被拆迁人将自己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款卖给开发商,甚至强闯私宅,将其财产弃于街市或安置于其不同意或不知情的它处,更甚者给被强拆人强扣一个“钉子户”、罗织一个子虚乌有的罪名,都难—难——难喽!

  主任,你没“被钉子户”过,所以如此“反弹”新条例。

  主任,可知“钉子户”不是我真名姓?我们被拆迁蹂躏了太久了!叫一声为民请命的志士啊,快快修改旧《拆迁条例》,还我尊严!

  邓光扬(作者系南京市民、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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