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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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强的“灰色收入论”很现实很残酷
· 我们为什么
这么讨厌“被”
· “灰色收入”正成为逃避罪责的一个筐
· 难道毒奶粉只有用人体来“销毁”
· “被”字折射民生艰辛
· 周老虎翻供:照片事小,法治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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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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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正成为逃避罪责的一个筐
  在“灰色收入认定”这个问题上跟法院斤斤计较的文强,的确是抓住了一个现实的漏洞。虽然我国法律中有把接受礼物当成受贿论处的法律条文,但却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接受礼物或礼金者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也正基于这一点,文强才敢发出“灰色收入认定太少”的质疑,这其实与他之前在法庭上的供述口风一脉相承:我收了钱,但我没办事。很明显,文强是想利用“收钱不办事”这一说法,把自己的黑色收入减到最低,也把自己的刑罚降到最低。那些逢年过节笑纳礼物礼金的大小官员们,估计也都跟文强一样,打着“灰色收入能避罪”的小九九。

  收受礼物礼金后没有直接给请托人谋利的情况下,算不算受贿?这一点法律上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同样有自由裁量权,相信重庆的法官们,不会被文强这一招“灰色收入不算受贿”迷住眼睛,从而让文强轻易过关。从这一点上来说,对于文强的判决,也有着相当强的示范意义。

  其实在很多国家,对于公职人员收受礼物礼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在德国,《联邦政府官员法》就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能收受价值超过15欧元的礼物,接受价值15欧元以下的礼物,礼物可以归个人所有,但一律要回来备案。此外,收受礼物的公职人员,还必须寻找时机回赠对方同等价值的礼物,否则,仍然会被视为受贿。所以说,德国的公职人员查案时有句口头禅——“喝杯咖啡可以,但吃饭就是害我了”。在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看得出来,这些国家之所以做出这么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不是认为公务员就必须不近人情,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

  大家都知道,现在官员权力寻租的渠道已经越来越复杂和隐蔽,那种“你拿钱我马上办事”的套路已经过时,老板找官员办事,更多注重的是平时的“感情联络”。你女儿上学的时候摆酒,我就送个贵重礼物去祝贺一下,当时可能并不需要你办什么事,但这个底子已经打在那里了,过段时间我再找你办事,你哪有不答应的道理?这些披着人情外衣的贵重礼物,就是文强口中的“灰色收入”,但无论它的外表怎么花哨,骨子里,仍然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这种隐蔽的权钱交易,在我国香港地区,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利益输送”。这个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你送钱我马上办事”,而是囊括了一切权钱交易的形态。只要收受礼物的官员与送礼人有利益输送的嫌疑,涉及到的官员就要被立案调查,在利益输送嫌疑面前,官员要自证清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文强的“灰色收入论”,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逃避罪责的筐,这个筐是通过这次判决大大收紧,还是继续敞开在那里,文强案的最终判决,自会给出答案。(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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