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2月3日《广州日报》)
草案的目的很明确——压缩以经适房牟利的空间,防止一些人为牟利而造假。但我认为,共享经适房产权无法杜绝骗购行为,经适房共享产权不如禁止转让。
按共享产权的制度设计,共享产权的经适房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但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了骗购者的利润,但由于经适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是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的利润空间也是非常巨大,骗购者仍然有利可图。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之徒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恐怕仍然难以杜绝。
经适房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穷人想得到一套经适房成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拥有的权力,把经适房当作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会提供给穷人的资源。经适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申购资格审核不够严格,另一方面在于内地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
由此,我想到发生在香港的一个案例。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公共福利罪”判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2003年至2004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这个案件让我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屋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牟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显然,内地对骗购经适房的行为过于宽容了!
要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不在共享产权,而是要在强化资格审核的同时,加大对骗购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可以明确规定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如果保障对象不再需要经适房,可由政府按原价收回,让骗购者无利可图。
(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