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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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聚氰胺卷土重来是最大监管丑闻
· “封口费”说明
舆论监督不够深入
· 一个“等”字,道尽信息公开困境
· 可恶的三聚氰胺,彻查彻查再彻查
· 谨防“监控录像”
说没有就没有
· “民主的2/3”无权决定“自由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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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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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监控录像”说没有就没有
  政法机关将在今年以公开、信息化为手段,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全面实施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等问题;全面实施庭审全程录像录音,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执法窗口、监管场所实行实况监控,防止发生冷硬横推、牢头狱霸等问题。

  (2月1日《瞭望》新闻周刊)

  监控录像是完整准确记录相关事件经过的重要凭证,但过去一旦发生敏感案件,就屡屡发生监控录像莫名消失等现象,也就是说对政法机关来说“监控录像”可以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这样一来,监控录像非但没有能够为公正执法服务,反而损害了政法机关公信力。

  过去的事例不再追问,单就2月1日《新京报》的一篇报道看,涉嫌唆使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的律师李庄案,其代理律师高子程表示在案件一审前曾提出要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法院回复:看守所称该所没有监控录像设备,但案件二审前高子程已查到了该看守所的施工企业和相关设备安装企业。

  如今,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已查到证据证明安装了监控设备,有关方面是不是又会说当时没录像或录像资料丢失?检控方说李庄唆使相关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是犯罪,而法院方表示李庄会见当时人的看守所没装监控设备,这是不是也在提供虚假证据呢?

  人们期待监控资料成为公正执法的重要证据,更担心如今屡屡出现的监控资料为某些机关或个人所左右的现实。因此,就特殊场所的监控资料的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实行一旦出现资料缺失等问题将作有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凡是在摄录设备监控区域内的录像资料,相关责任方无论何种理由拒绝出示,都应以涉嫌失职渎职、有违法犯罪嫌疑等现象进行有罪推定,以此要求相关责任方必须自证清白确保不隐匿、删除录像资料等。(吴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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