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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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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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2/3”无权决定“自由的1/3”
  不管是广州的“2/3同意可强拆”,还是征收条例草案中的“90%以上同意可征收”,两者都搞错了一个概念:“民主的2/3”从来都无权决定“自由的1/3”。民主是用来保护而不是剥夺自由的。所谓的拆迁民主,恰恰是对民主的误导。一个人的房子,国王的军队不能进,难道“民主的2/3”就能进?

  先是《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接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者接踵而出,本身就是对以前野蛮拆迁的否定。但这两个文本亦各有可质疑处,比如前者的2/3说,后者则扩大为90%。对权利而言,凡是可质疑处都不能轻易放过。

  所谓2/3,是指广州纲要中,旧城改造拆迁,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实施强制拆迁。这一内容在征收条例草案中表述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两相比较,后者的表述更趋合理,前者则会留下继续野蛮拆迁的隐患。

  被拆迁人2/3同意就可以连带那1/3的人也被迫同意,看起来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拆迁民主,但这并非广州的创新,其他地方早就有过了。2007年北京酒仙桥地区危改拆就是用投票方式来决定的,揭晓时,2451票同意,1228票不同意。当时我一位朋友很称赞这种做法(比照长官意志式的拆迁),为此,我还特地写过一则评论《私人生活要自由,公共生活要民主》,指出拆迁民主是把民主用错了地方,用到了自由的领地,这是民主的误导。这次广州的“2/3同意”也是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决策民主,但它依然侵害了1/3人的权利。不过这里侵害的,不是这1/3人的民主权利,而是他们的自由权利,比如产权自由、迁徙自由和交易自由等。

  民主的2/3和自由的1/3,当这两者冲突时,我们站在哪一边?尽管自由与民主,作为价值,都为我们所需要;但价值与价值之间也会有冲突。因此,当它们一旦如同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首先要考量的,就是民主与自由的价值排序。在源发于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谱系中,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表述,即:自由优先于民主。它的更进一步表述是:民主所以被需要,本身就是为了保障自由。关于自由与民主,中国第一个介绍自由主义的学者严复,曾用传统文化中的“体用”概念作过极为精当的阐发:“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体”为根本,“用”则工具;因此,在自由面前,民主只是一个实现自由同时保障自由的工具。但权利有时也会被民主侵害。这时就需要一个保障性的机构出现,这就是政府。政府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实现保障自由的功能。

  法治的精义就是保障个人自由,由它对权力(当然也包括民主权力)进行限制,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划清民主与自由的界限。如果民主是一种公共权力,自由只是私人权利,这个界限就在“公”和“私”之间,它像棋盘上的楚河汉界,公权不能逾此而进入私人领地。以广州拆迁纲要为例,旧居虽旧,也是私人产权,正如哈耶克说:“一个人的住宅乃是他的堡垒(或指不可侵扰的退避所)”。就其不可侵扰而言,英人有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国王不能进,民主就能进、2/3就能进?何况,民主就是点人头,而人头是不难于被操纵的。从权力的本性看,民主也是会噬人的,一定要清晰它的权力边界。即使民主决策,亦不可就私人权利实行“多数决定”。私人权利乃为民主权力之大限,在这个领域,民主不妨走开。否则,民主势将变为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的暴政”。

  回到上面两个文本,广州文本的危险在于,2/3的民主战胜了1/3的自由。然而,实在找不到任何合理性来证明有了2/3就可以强拆1/3。这就好像2/3想吃肉,1/3就不能吃青菜而必须陪着吃肉一样。相形之下,征收条例草案就没有这样的语言暴力。但暧昧的地方在于,那10%不同意征收,怎么办?条例草案没有具体表述,那么,到时候是不是也可以强拆?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必要,落实到各地执行时,各地为什么不可以横向援引广州的纲要?因此,广州的“强拆”语言一定要改,正在征求意见的征收条例则应当进一步表明:征收,但不能强制性征收。

  就征收,不妨给权利留下一些和权力博弈的口子吧,这对我们长期萎缩的权利来说,不是坏事。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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