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鹿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能不能随便变更?将于4月1日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规定,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应按照受理、论证、审定的程序进行,且在论证阶段必须接受“三堂会审”。
“这有助于从严规范土地的管理、审批,有利于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发展。”南京市规划局选址用地处副处长何强为说,“这个管理规定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作了细化说明,明确规定了规划变更的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申请变更的主体。”
根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在这以外的变更则是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同一个出让合同中,用地性质相同地块之间容积率的转移除外);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等。
并且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在论证阶段,该规定指出,规划条件的变更必须接受“三堂会审”,即征求市规划局、专家、利害关系人三方面的论证及意见。具体来说,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市规划局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变更方案组织论证,涉及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的容积率调整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在审定阶段,规定明确指出,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对此,何强为表示:“大部分规定,以前都是这样做的,这次的书面规定将更加明确各方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