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每小时7.20元调整为每小时7.8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何寅平 陈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