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财经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探路者发公告回应快报报道
· 四川总代:“摆明排挤我”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探路者发公告回应快报报道
  探路者,国内最著名的户外品牌之一,首批登陆创业板的企业之一,如今却又成为了第一家被起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昨日快报报道刊出后,探路者股价大跌6.23%。而探路者昨日也发布公告,对快报报道作出回应。

  据悉,目前成都市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向双方发出传票,预计将于今年3月4日正式开庭。

  探路者(300005)昨天针对快报揭露的IPO材料中存在疑似虚假描述一事(详见快报1月22日A13版《创业板第一被告:探路者》),发布公告,回应公众三大质疑。公告中称: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意到,近日《现代快报》等相关媒体上出现了关于公司的如下传闻:

  传闻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将382 家加盟店据为己有;

  传闻2:公司在不具备(加盟)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前提下,以(加盟)特许人名义与全国各省市近100 名销售商签有所谓的《“探路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但并未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传闻3: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直营商场店37”所在商圈为“成都百货大楼新馆”,而这一地址已经被拆迁。

  探路者在公告中又表示,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一)传闻1 不属实。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的释义部分明确披露:加盟店是“由加盟商开设的独立店铺或专柜,由加盟商自行负责所有的店铺或专柜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公司对加盟店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并未将加盟店纳入公司的资产范围。

  (二)传闻2 不属实。公司完全具备特许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的相关要求,并于2008 年10 月21 日在商务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备案登记号为0111400900800004。

  (三)传闻3 误认为“直营商场店37”是公司现有直营店铺,不属实。“直营商场店37”是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计划投入的店铺之一,并不是公司现有的直营店铺。公司将对可开店资源进行扫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过董事会审议程序后,适当适时地对“直营商场店37”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并履行公告义务。

  而针对探路者的这番说辞,不少股民表示了不同的意见。不少股民在国内多家知名证券论坛上分析说:探路者的公告为自己的辩白很无力。

  比如,探路者在当初争取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里,关于自己的“竞争优势”一项的陈述中,夸赞自己的“营销网络优势”很大,因为“公司在店铺数量及规模上远超过主要竞争对手,为未来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了坚实基础。截至2009年6月30 日,公司在全国(除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33 个大中城市)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430 家,其中加盟店382 家,直营店48 家。自2006 年至2008 年,公司全国店铺数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52.74%……”

  很显然,探路者在同一份招股说明书中,一方面的的确确说明了382家加盟店不是自己开设的,在产权、经营、责任等方面与自己无关;另一方面又把这382家加盟店说成是自己的营销网络优势,是自己远超过主要竞争对手的法宝。探路者难道真的不明白其中的差别吗?

  快报记者 石成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