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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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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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理:签合同前先给我们“公证金”;苏州公司:真的要付这个钱吗
律师:飞来大订单暗藏陷阱
  日前,一个自称是外商的中国代理,为苏州市一家外贸公司送来了大额订单,条件相当诱人。不过,在双方商谈合作细节时,这个代理提出了一个“小”条件,这让业务员王芹(化名)心生疑窦,于是她拨通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热线……

  飞来大额订单,外贸公司惊喜不已

  王芹是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下称甲公司)的外销员。受持续一年多的金融危机影响,甲公司业务情况目前不太好,勉强维持。近日,一家自称是外商的中国代理(下称乙代理),向甲公司询问是否可以按照外商的要求定做产品,并寄来了图样和材料。

  很快,惊喜不已的王芹联系了苏州当地的一家生产厂家,按照要求制作了样品,并寄给了乙代理。隔了一段时间,乙代理表示外商对样品很满意,同意与王芹所在公司进行合作,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80万美元,如果双方履约,今年将长期合作,并且金额还会大幅增加。

  几天后,乙代理主动将自己的资料以及外商的相关资料传真到了甲公司,双方开始正式商谈合同细节。

  签订合同时,外商代理提出附加条件

  在商谈合同细节时,乙代理提出合同正式签订后,外商就会依约将5万美元定金汇到甲公司账上,不过依照该外商的惯例,凡是首次合作的,双方签订的合同需要办理公证,甲公司需按合同金额的1%,将“公证金”付到乙代理账上。具体公证事宜,乙代理会去安排。

  王芹对“公证金”一事纳闷之际,乙代理指出,之所以要付公证金,是因为外商是首次和甲公司合作,担心双方合作中出现问题,所以要对合同进行公证,以消除后顾之忧。在乙代理将公证事务办妥后,外商会依约汇出定金。

  在乙代理提出这个条件后,王芹觉得有些不对劲。王芹考虑再三打电话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律师:小心提防,不要把陷阱当“馅饼”

  在仔细听了王芹的叙述后,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上并没有公证金一说,这个乙代理存在“诈骗”嫌疑。”值班律师提醒王芹,即使要对合同进行公证,双方完全可以一起到苏州市的公证机关或者乙代理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办完公证手续后由甲公司给付公证费即可。陈泓江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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