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里面的“个人信息”值得探讨。广义上讲,个人信息是与个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但领导和公务员的电话等却不能算是个人信息,除非是保密电话。在很多国家,官员和公务员的电话都是公开的。中国也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地方都公开了领导的电话。因此,在周建平一案中,领导的电话不应该算是个人信息。既然不是个人信息,就不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定罪。
所以说,周建平一案的判决结果容易给人这样的印象——倒卖了官员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等,才算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其他领域中屡屡出现的违规获取公民信息行为,迄今却没有一个被以相同的罪名惩处。例如,许多小区的物业把业主的电话和个人信息违规透露和传播给信息收集者,并以此来收费。这种行为让很多业主不堪骚扰,家里的电话和手机等屡屡被推销商打爆。这些行为是否也可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对待,或者说是否只能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起诉?早在2008年2月,云南的《昆明日报》就用4个整版公布了市、县及市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公开率达100%。如果从这些公开的信息获得电话并传播给他人,即使是牟利,是否也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所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要对“非法”和“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规范。
(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