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如果卖的不是官员电话号码……
· “塌桥事故怪老天”
的可行性分析
· 官员电话号码算“个人信息”吗
· 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再等了
· 公务员婚宴礼金没理由不公开
· 原来大桥也会
“弱不禁风”
· 从“有苦衷”开始,记录今年雷人官语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1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官员电话号码算“个人信息”吗
  此案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里面的“个人信息”值得探讨。广义上讲,个人信息是与个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但领导和公务员的电话等却不能算是个人信息,除非是保密电话。在很多国家,官员和公务员的电话都是公开的。中国也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很多地方都公开了领导的电话。因此,在周建平一案中,领导的电话不应该算是个人信息。既然不是个人信息,就不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定罪。

  所以说,周建平一案的判决结果容易给人这样的印象——倒卖了官员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等,才算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其他领域中屡屡出现的违规获取公民信息行为,迄今却没有一个被以相同的罪名惩处。例如,许多小区的物业把业主的电话和个人信息违规透露和传播给信息收集者,并以此来收费。这种行为让很多业主不堪骚扰,家里的电话和手机等屡屡被推销商打爆。这些行为是否也可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对待,或者说是否只能等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起诉?早在2008年2月,云南的《昆明日报》就用4个整版公布了市、县及市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公开率达100%。如果从这些公开的信息获得电话并传播给他人,即使是牟利,是否也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所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要对“非法”和“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规范。

  (张田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