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第三方调查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93.2%“高空抛物者”愿主动担责
· 近九成网友希望找出真正肇事者
· 实践证明“争议条款”相对合理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实践证明“争议条款”相对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

  实践证明“争议条款”相对合理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条款,被一些媒体和民众解读为邻里‘连坐’,这是不准确的。”李显东说,条款中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更不是“连坐”。

  李显东告诉记者,从法律上来讲,“补偿”和“赔偿”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若不能推定被告有过错,适用“补偿”,补偿可大可小,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法官的裁定来确定补偿数额;若能推定被告有过错,则适用“赔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无法认定过错人,但为了公平合理,要求“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其实,早在这项条款没有出台之前,法律界对于此类案件都倾向于这样判决。比如2000年发生的重庆抛掷烟灰缸,使人致残的案件,当时法院判决楼上18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李显东认为,这实际上是“两害两权取其轻”。

  “一方面我们无法认定责任人,但受害人的权利又需要保护,所以规定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这项条款是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制定的。当然,那些没有责任的被告人肯定会觉得冤枉,但在法律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法律界经过反复实践,发现这种方法是相对公平合理的。”

  李显东说,这项条款之所以出台,是因为近年来高楼抛掷物的现象越来越多。“我认为这项条款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它解决了建筑物抛掷物很难查证谁是责任人的难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当公民意识到自己有可能成为连带人之后,会对这类现象更加关注,最终的结果是共同减少或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快报记者 王竞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