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9版:时评/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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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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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烟的晚点”会有怎样的赔偿

  铁路逐渐进入高速时代,但运营方侵权赔偿却仍然停留在低速时代。那趟晚点了近三个小时的高速列车,会给乘客合理的赔偿吗?恐怕很难。如果赔偿解释权还在铁路部门手中,那么,乘客们能做的,就只能是一如既往地苦笑。

  原定于12月29日下午2点50分从广州开往武汉的高铁G1048次列车发生故障,晚点近3个小时后才开出。运营方解释,这是乘客违规吸烟导致的,这次高铁晚点,被网民形象地称为“一支烟的晚点”。

  武广高铁票价很高,但乘客们同样难逃“被晚点”的命运。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尽管乘客们愤怒不已,但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损失却困难得很,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

  对照一下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我发现,在涉及交通出行方面,该法仅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人们在“高速时代”出行遭遇侵权后如何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这是一大遗憾。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国人出行正在进入“高速时代”:公开数据显示:到2008年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达到6.03万公里;时速200多公里的动车组以及时速超过300公里的武广高铁,更将火车出行也带入了“高速时代”。

  出行方式变了,但侵权赔偿却没有随着“高速时代”而变,事实表明,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输部门,很乐意让侵权赔偿继续停留在“低速阶段”。1991年5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在客运侵权赔偿方面,只规定了“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没有“人身伤亡”的列车晚点,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而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因交通部门管理因素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面对手握解释权的运输部门,立法机构不该再坐视乘客的权利轻如鸿毛,他们应该强势介入,引进合同意识,让铁路企业和普通乘客站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侵权赔偿责任不能由铁路部门说了算。武广高铁率先进入高速时代,那么,关于“一支烟晚点”的赔偿,能不能首先体现平等和尊严呢?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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