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2005年,人事部在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时,就明确取消录用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招、用工过程中的乙肝病毒标志物体检。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挡住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被歧视已成为人所共知的潜规则。
按理,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当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基本上都属于宣示性公告,制裁违法行为乏力,更缺少对受害者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定。即使受害者告到法院,也未必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救济。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乙肝病毒携带者、安徽公务员考生张先著状告人事部门。张先著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最终还是未能被录用。
放眼全球,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反入学、就业歧视方面都有完备的法规,为受害人提供合法权利救济。比如说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遭遇入学、就业歧视的受害人有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在取消入学、就业“乙肝五项”检查之后,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处罚和权利救济制度。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纪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