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凎律师事务所 赵娟律师
今天我谈的这个案子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案子中感觉为难的倒不是员工,而是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有一个女孩,24岁,去年大学一毕业就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在南京的一家民营企业,待遇还不错。
报到那天,女孩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当天,单位就开始为女孩这批新员工办社会保险等手续。
可上班第三天,女孩在工作时脚受了伤,还挺重的。
公司感觉麻烦了,社会保险至少要一个月才能办好,现在女孩受伤,社会保险没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司来承担女孩的治疗费用。
10个月后,女孩向劳动部门申请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结果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时,女孩向公司提出辞职。
这种情况,公司只能答应。按规定,公司要支付女孩10个月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再加上治疗费用,一共7万多元。
才工作3天,就赔上7万,公司真是一肚子苦水。接到案子,我也很无奈。公司的确是按程序走的,只是在员工工伤时,社会保险还没办好,费用必然就落到公司头上,程序上的缺口导致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也是相关条例规定需要改进的。
而这个案子的最后是双方协商和解的,公司支付5万元,为这件事画上了句号,但是带给大家的却是既有疑惑的问号,也有感触的省略号。
见习记者 张瑜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