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赶副书记下台”恐怕也是形式主义
· 界定公共利益
不能向地方政府妥协
· 赶空话官员易,轰空话规则难
· 如果副书记是被民意轰下台
· 盲井的悲剧
是人性的悲剧
· 称“钓鱼维权”太荒唐,监管无为才是问题
· 王帅“不敢再举报”裸露着维权困境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界定公共利益不能向地方政府妥协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将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征收条例制订中的困难之一,法制办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政府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12月28日《华西都市报》)

  地方政府希望将公共利益界定得宽一点,这好理解——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大。从经验看,将商业开发项目打扮成公共利益需要,恰恰是很多地方政府愿意做的。由于商业开发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为了给强拆一个好听的理由,总是想方设法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扯到一起。发生在湖南嘉和、江西丰城等地的暴力拆迁,不都是商业行为以公共需要的名义出现,堂而皇之地侵犯公民私权的吗?

  现有的拆迁条例之所以屡为暴力拆迁所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将公共利益与商业目的区别开来,让人浑水摸鱼。拆迁条例的修改,目的就是规范征收拆迁行为,让地方政府无空子可钻。

  既然是出于这一目的,地方政府对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意见,就不那么重要。因为,他们的目的和初衷,恰恰是条例修订所要扼制的对象。他们越是希望公共利益的界定宽一点,说明他们以地生财的冲动越强烈,说明公共利益界定窄化的必要性越大。对于他们的这种意见,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

  一部条例的修订,广泛地吸收意见,是确保条例完备的必要条件。但对于意见鉴别,也要持理性态度,过多的求全、求皆大欢喜,可能让纷繁复杂的意见干扰视线,丧失方向。现实中,的确存在一种求全的倾向,比如,社会上出现律师在场的呼吁时,马上就会有“多数警察不希望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调查结果出现。事实上,律师在场本身就是约束警察的,为什么要他们赞同呢?

  拆迁条列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也会出现各种不同意见。可以肯定,有些意见,是不利于条例完善的,这种意见,就是条例完善的阻力,不但不能吸收这类意见,而且要顶住这类压力,以极大的决心,排除其干扰,让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主要目标得以实现。 (云锋)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