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谢谢你,公开造假的听证会
· 明年大规模减税
是众望所归
· 该反思刑法中的“立功制度”了
· 清除懒散公务员
还是要靠退出机制
· 回应舆论质疑不是“应急的把戏”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该反思刑法中的“立功制度”了
  如果法律鼓励嫌犯不择手段去检举他人,它就不是在促进社会和谐,而是在撕裂社会,加剧彼此间的疑心。这对一个社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国民品性,是有很大消极作用的。更何况,破案本来就应该靠执法机关高质量的工作,而非嫌犯之间的相互检举。

  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一案定于12月30日在重庆开庭(12月24日《新民晚报》),这案子最近闹得沸沸扬扬,案发也很有戏剧性——“黑老大”龚刚模检举了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这再一次引发了我对刑法中立功制度的反思。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该制度来源于过去的“立大功受奖”政策,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如果说在革命刚刚取得胜利时,需要发动一切力量来揭发检举敌人,以巩固政权,那么在社会早已进入和平建设时期,该制度就需要重新审视。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揭发检举别人为内容的立功制度,远离了刑事责任的根据。它与自首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罪行的悔悟,因而在主观恶性上有所降低,相应地可以从轻量刑。因此,自首是各国刑法的一个共同制度,但立功却为别国刑法所罕见。

  在立功制度中,国家和立功者本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司法机关可以及时破案,立功者得到从轻处罚。这在刑事破案任务重、侦查机关力量又不足或破案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当国家的侦查力量和水平已得到足够提高的时候,我们就必须看到,这种带有浓厚功利色彩的政策应该让位于更加公平的制度。

  依靠揭发检举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另一个犯罪行为,就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有悖于人们的公平观念。遗憾的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却在这方面比1979年刑法走得更远,1979年刑法还将立功制度附属于自首制度,并且只说“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997年新刑法则将立功制度独立出来,而且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立功制度也不考虑揭发者的悔罪表现,也就是说,只要立了功,不管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均可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如用金钱去收买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由亲友将犯罪线索通过司法工作人员交给犯罪嫌疑人,再由其“检举”;在押犯罪嫌疑人强迫、威胁其他嫌犯,让其将未交代的罪行告诉自己;或者被羁押者之间出于兄弟义气或利益交换,一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罪行告知另一方,由对方去揭发,最终使对方获得从轻处罚。所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采用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获取案件线索。但由于这些线索对破案有用,某些侦查人员仍然乐于接受。

  由于破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均对立功制度有相当的兴趣,导致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被广为激活和运用。几年前,我曾以兼职律师身份办过一个案子,检察官很尊敬我,想给犯罪嫌疑人减刑,就出主意,说要减轻处罚或者判缓刑只有一个办法——让他想办法去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我还看过一个关于美国冤假错案的材料,在美国,由于刑讯逼供在制度上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冤假错案主要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中告密造成的占到21%。因此,现在美国学者也在反思司法系统鼓励告密者与官方合作的做法(俗称污点证人),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使不少告密者不惜对同室囚犯连蒙带骗,或干脆编造害人的故事。立功制度反生出冤假错案,这恐怕是我们平时严重忽视的一个问题吧。

  立功制度还有更可怕的后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鼓励嫌犯不择手段去检举他人,这样的法律不是在促进社会和谐,而是在撕裂社会;不是在推动人们之间的诚信,而是在加剧彼此间的疑心。从根本上看,它对于塑造一个社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国民品性,是有极大消极作用的。我们曾经鼓励大家大义灭亲、公而忘私,致使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师生之间互相揭发,其结果是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可言,给社会留下了惨痛教训和深远创伤。

  假如一项制度不利于塑造良好的国民品性,即便它对个案侦破有用,也是得不偿失的。一个案子侦破不了,不会威胁到整个社会;但如果整个社会的国民品性被糟蹋,则全社会危矣。更何况,破案本来就应当靠执法机关的高质量工作,而不应寄希望于嫌犯之间的互相揭发。

  是该好好反思一下刑法中的立功制度了!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