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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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靠退出机制
· 回应舆论质疑不是“应急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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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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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舆论质疑不是“应急的把戏”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女检察长“豪车风波”,12月20日有了进一步调查结论:“女检察长”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并提出辞职。此事虽告一段落,但面对热点事件,地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如何对待公众质疑、有效引导舆论,值得深思。

  “豪车风波”始于11月下旬,当时“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豪车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等帖子在互联网上流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十来天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通过传真向媒体回复,针锋相对地指出此事是“网络诽谤”。次日,阿荣旗纪委公布被称为“真相”的调查结果:“女检察长”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豪车”情况属实,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属正常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有关部门表示将深入调查“热炒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事件发生后72小时被称为有效引导舆论的“黄金时间”,相关单位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不应简单化地反驳,而应有理、有据、有节地解释说明和表态。

  除非相关单位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舆论所指失实。从目前事件进展来看,无论是阿荣旗检察院当初的回复,还是旗纪委当初所谓的“调查结果”,都明显与事实不符,带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给人一种“急于洗脱”的嫌疑,这不是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正确对待公众质疑,既是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尊重法律和纪律的表现,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良好职业素质的体现。

  在公众的质疑声中,“豪车风波”真相调查得以层层深入。1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要求有关部门对“豪车风波”进行全面调查。12月20日,“女检察长”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并提出引咎辞职,有关部门表示对反映“女检察长”的其他问题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今年以来,在“躲猫猫”“天价烟”“钓鱼执法”“徐宝宝”等事件调查中,都出现了地方相关单位初期调查结论不被公众接受的现象,而且事实证明,有关单位初期的调查确实与事实不符,存在敷衍塞责问题。

  “女检察长借豪车风波”再次警示人们,正确对待公众质疑,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而且有利于通过民主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新华社记者 黄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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