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有一些新修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快报观察员西风点评:选举选举,选民为主。连选民都不了解都不交流的候选人,能代表选民意志吗?与其说规定赋予了选民权利,不如说还原了选举本真。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快报观察员伍里川点评:实现代表的广泛代表性,除了程序之保证外,提高一线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对于行使国家权力的兴趣和信心非常重要。在现实土壤中存在的只关心一己之利,不关心国家和社会的风气,值得注意。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快报观察员张洪点评:暴力争票、以钱换票、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基层选举、尤其是在村一级选举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最高检虽然在1999年出台过一个对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的解释,但非常笼统,操作性也较弱。草案中首次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这是一个进步。但基于基层情况的复杂性,相关条款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加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