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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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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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究媒体责任何须另立新规?
  媒体如有不实报道,惩罚方式是现成的,一为法律责任,二为行政处罚,三为失去受众,最高法院在此之外特意提出“追究责任”,实在是有些怪异。显然,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独特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限制舆论监督权,这是个危险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公布了一个规定,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要对错误报道的新闻媒体追究责任。法院如何对媒体追究责任?这是一个不可轻率处之的问题。

  经常看见一些文件要求有关机构主动接受监督,其实对媒体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意义。只要能确立媒体的采访权,主动被动都无所谓。如果一个机构接不接受监督,是看这个机构的内部规定或上级领导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媒体监督的讽刺。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这个规定的重点是在后面,也就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规定中说,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媒体的报道当然不该失实,也不该有倾向性。问题是,假如媒体犯了这样的错误,它应该怎样受到惩罚,以及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通常情况下,媒体的问题报道可能受到三种惩罚。一是法律的,这要求被报道对象起诉它,并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二是行政的,可以通过媒体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处理;三是市场的,读者反感、失去市场。

  假如是这三种情况,根本不需要任何部门另作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最高法院的处罚是在这三者之外。除了指出向媒体的管理部门建议处罚之外,它还含糊其辞地说,将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据什么法呢?新闻法还没有制定,民法是现成的,何必多此一举?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是媒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它制定一个规定来追究媒体责任,让人感觉有点怪异。显然,法院认为自己具有非同寻常的独特性。因此,这个规定里特意强调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的确非常重要。有多重要呢?可以说,就跟记者形象和媒体监督权一样重要。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应该由一方面限制另一方。

  媒体对法院和案件的报道,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应有的方式来解决。当案件当事人状告媒体时,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当法院或者法官状告媒体时,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尤其应当意识到,当受到媒体监督的时候,你代表的是强大的公权力。这种权力首先应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其次才是法官的权威。如果实现了前者,后者自不待言;否则,这个权威就会成为包括媒体监督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威胁。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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