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陆某、杨某和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五人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协议书对何时进行利润分配未作出约定,全体合伙人现对利润分配事宜未能协商形成方案,合伙事务仍在运作之中,尚未清算。此外,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陆某为唯一办案人员以及应得的办案报酬。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陆某为处理资产包的代理人,也可以解除对他的委托。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