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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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拆迁条例”的细节应该全透明
· “律师造假门”
偏离了重点
· 拆迁法规必须回答:何为“公共利益”?
· 感谢政府
“蒙蔽”了我们
· 查查官员“借”东西后还了什么
· 炒作杨元元之死是“合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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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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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拆迁条例”的细节应该全透明
  今日视点

  16日这天读到两则新闻,可以放一块儿说说。一是这天的《新京报》报道称,16日这天,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教授举行座谈会,研讨修改拆迁制度,受邀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拒绝向媒体透露自己发言的内容。

  另一条新闻来自《京华时报》,14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席家兄弟的房子遭遇强拆,为阻止强拆,席新柱便将汽油洒在了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强拆人员出去,强拆人员竟说:“你点啊、你点啊”。无奈,席新柱最终点燃汽油,烧成重伤。看来,“唐福珍自焚”并未成为强拆的终结者,在首善之区的北京,公民“自焚护家”的悲剧再度上演。

  强拆人员能如此冷血地刺激席新柱点火自焚,在于“拆迁条例”中规定拆迁范围、房屋用途,房价评估、申请强拆等程序全由行政机关一手操办。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这个“法规性违规”,正是“拆迁条例”的核心弊端所在,这也是物权法斗不过拆迁条例的根本原因。

  在“几乎天天有强拆”的负面新闻推动下,虽然国家重启修改此条例的程序,但迹象表明,程序设置上恐又会继续缺失民意。姜明安教授的“不便透露”让人不得不有这样的联想:五个建言学者会不会是被请去做立法的“花瓶”,而这个重制的“拆迁条例”,完全有可能让“重公轻民”的潜意识继续贯穿其间。

  孟子曾教训梁惠王:王也,何必言利。政府部门需置身于利益之外,且不能将“公共利益”当成一箩筐,啥都往里装,尤其是不能把强拆之类的恶,也戴上“公共利益”的帽子。这需要拆迁条例重制者充分意识到宪法与物权法“保护公民财产”的精神。事实上,制定涉及民生的法规,从一开始就该公开全部信息。所以,我建议将重制拆迁条例的原因、代价、细节、进度、争议等公告天下,让大家都能表达意见并实现监督。这样才能力避闭门造车,而非像《蜗居》里的宋思明所说的“找几个专家来鼓鼓掌,宣布一致通过” 那么简单。(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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