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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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批评《蜗居》就是言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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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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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发布司法解释让人很不爽
  司法解释只能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央行行长助理和银联董事长参加司法解释发布会,给人以“司法解释偏向银行”的不好联想,这也是诸多网民质疑为什么法律不制裁“银行恶意发卡”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由“两高”独立发布并解释,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昨天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要负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何为“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换言之,司法解释的主体是“两高”,也只能是“两高”。发布和解释“司法解释”也理应由“两高”来进行。然而奇妙的是,“两高”的两位重量级官员居然和两位金融界要员出现在由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是“两高”没有新闻机构吗?否!“两高”的宣传部门完全可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更合适的大法官、大检察官来发布并解释某份“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跟央行和银联没半点关系。就以这次的司法解释为例,此“解释”并无意去“规范信用卡发卡秩序”,或至少无意去直接约束各大商业银行的发卡秩序,因为那是央行的职责,“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犯罪的几个条款。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发布会上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恶意透支”本是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作用只是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予以细化。但笔者注意到,网上的舆情一边倒地批评司法偏向银行。许多网民质问,“恶意透支要判刑,恶意发卡为什么不判?”

  应当承认,网民这一追问有“借题发挥”的因素。因垄断地位而形成的银行“霸气”长期笼罩在民众心头,有怨无处诉。现今“两高”要打击“恶意透支”,让网民一直想抨击银行乱发卡、滥发卡、乱收费的情绪得以集中宣泄。这是内因,是主导。但也要看到,持卡人与发卡人的诸多纠纷,比如银行的“霸王条款”是否成立,透支的高息罚款是否合理等等,其实都可以通过司法得到救济。司法要想获得公众的信赖,不但要独立于持卡人,也要独立于发卡人,同样也应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就不会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几年前,央视曾在“部长访谈录”中访谈了当时在任的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引发了不少法律人士的质疑。将“两高”“贬入”行政部门之列,或是无意之举,但却在细节上表明了国人对“一府两院”的认知。

  国新办专门就一份“司法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邀请“两高”重要官员予以“解释”,也犯了同样的毛病。人大之下“一府两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基本架构,发布并解释“司法解释”,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内在职能,理应由“两高”独立行使,如此方可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二落点

  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

  信用卡与普通百姓生活本无相干,但前些天在与一位农村亲戚的通话中了解到,他们村里多数人家都办了信用卡,听了让人吃惊——信用卡不但已走进百姓人家,而且已深入偏远农村。亲戚问我办了没有,我说没,他表示惊讶并有点沾沾自喜,说农村人都能用上的东西城里人怎么不用。他自喜是有理由的,他手中刚办的信用卡能透支,也就是说他可以任何时候跟银行借钱。而在过去,农民要跟银行借点钱非常困难,得有关系,得请客送礼。

  确实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银行会如此慷慨,不愿贷款给贫困地区农民几乎是全世界银行的德性,那么又该如何解读目前银行向农民、学生滥发信用卡的万丈热情?

  因为刑法中有信用卡犯罪,但农民不是很清楚这点,认为贷款是借钱,透支也是借钱,借到钱就是能人,你跟他说恶意透支是犯罪,他会跟你说大老板跟银行借了几千万不还,也没见抓去坐牢。确实如此,不管国企也好私企也好,借钱不还银行不就是呆坏账处理了吗?大老板借几千万不还,银行还把他当爷供着,凭什么透支了一千多块钱就抓人坐牢,他们就认这个理。

  但信用卡透支与向银行贷款真不是一回事,是的话就好了,小额贷款也就不会成为让人头痛的难题,或许还应该给我们滥发信用卡成瘾的银行颁诺贝尔和平奖。

  可以大胆预测,未来几年信用卡犯罪必然大幅上升,理由是银行正把本该高端人群使用的信用卡热情地推向广大农村与在校学生,而这两类人都缺乏对信用卡的客观认识,风险意识薄弱,经济收入不稳定,支付能力差。在最不该拥有信用卡的人群中以过度的热情滥发信用卡,其结果必然是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多发,银行对发卡对象不也是一种“恶意利用”吗?(范大中)

  网言网语

  ●借钱是民事法律范畴,这么摇身一变成刑事案件!!还是银行引导,老百姓犯罪!!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银行为什么向他发卡?!应该将“如果银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仍向其发卡,出现恶意透支银行应当担责”加到法律中去!

  ●记得有先哲说过 :银行是晴天借给你雨伞,真下雨时就把伞收回去了。

  ●怎么没听说恶意欠薪的人受刑罚,怎么没听说扔了工厂就跑的人受刑罚。

  ●银行整天满大街地大肆发卡,不管有无偿还能力的,都可以随便办,他们的行为,又该由谁来管理!

  ●银行门口放一沓钱,你要是敢拿走就是无期;你在银行窗口收到假币那就是活该自认倒霉。

  ●银行办卡还给奖品,但就是不说风险。

  ●如果人突然生病了或者什么的,没有能力偿还了,难道要负刑事责任不成?明显偏袒银行。银行既然敢这么大肆发卡,就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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