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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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死人的拆迁条例应当马上废止
· 愤怒的瓶子砸向黑色水价听证
· 失去信任的决策是危险的
· 听证会的问题就在执行中
· “到底死了几个”不能自说自话
· “养鱼式执法”是公然贩卖法律
· 营业税优惠终止
不影响房价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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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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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死人的拆迁条例应当马上废止
  【学者视线之邵建专栏】

  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唐福珍的死,令全国舆论激愤,在这样一个事件背景下,有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然更引人关注,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务院也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进行前期立法调研。

  不知道唐福珍在地下听到这个消息会否瞑目,让逼死她的拆迁条例终于受到全面质疑。唐福珍即使殒命,成都地方政府依然不肯放过,给她扣上一顶一直戴到地狱里去的帽子——“暴力抗法”(并以此罪名至今依然羁押其家人及亲属)。这里,所谓暴力抗法的“法”就是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一个血染的条例,它浑身上下不止唐福珍一个人的血。鉴于这个条例从根本上就违反了现代法治精神,也与宪法、物权法的相应条款直接相背,因此,对它的处置就不是什么修改,而是废止,并且应当马上废止。

  对唐福珍而言,她的生命在所谓的“暴力抗法”中画上了永恒的句号。可非常吊诡的是,成都地方政府至今仍不改口的暴力抗法其实根本站不住脚。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请注意,整个条例共四十条,其拆迁范围毫无例外地都是指“国有土地”。可是,唐家珍的房子不是盖在国有土地上,而是盖在成都市金牛区原金华村的集体土地上。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它们的产权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此即,金牛区政府口口声声说暴力抗法,但那个所谓的拆迁条例法根本不适用于唐家珍,这里没有什么暴力抗法,只有暴力性质的违法拆迁,以致逼出人命。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这是一个基本的权利概念,应该说,此一概念在宪法和后来的物权法上都有所体现,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但整体上无视这一权利概念,而且条例设置对被拆迁人处处不利,以致给地方政府的权力意志在拆迁上提供了任意性的国家借口。拆迁条例针对的是城市中的国家土地,在很多城市的老城区,许多居民世代居住于此,问题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国家的,也正是以此为前提,才有了这样一个“只有国家主体没有私人主体”的拆迁条例。既然都是国家土地,叫你走人就走人,那不是你的财产,何况还给你一定的补偿。“补偿”是该条例中针对被拆迁人权利所使用的最关键的词汇,正是这一词汇抹杀了被拆迁人权利主体的身份。设若我是这一块房地产的主人,那么,我和拆迁人的关系就不是补偿关系,而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也是一种交易中的博弈关系。然而,该拆迁条例只有被拆迁人,却没有被拆迁人的主体性。他们面对拆迁时的命运,可见其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产权问题可以靠宣传和解释来解决吗,这是以权力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手段与思路。如果宣传和解释依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请见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第八条到第十七条,就是唐福珍一路走过来的绝命之旅。尤其是第十七条,从它问世那天起,不知喝下了多少鲜活生命的血。地方政府亦因此条而有恃无恐,哪怕就是你唐福珍自绝于政府,政府的推土机也毫不犹豫而片刻不停。这是一幕家破人亡的惨剧,导演之手就是这包括第十七条在内的城市拆迁条例。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法的理论总要以‘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为依据”。因此,法之所以为法,保障权利就成了它的度量衡。以此为衡量,拆迁条例作为国家指导城市拆迁的行政法规,基本上没有保障甚至考量被拆迁人的主体权利。比如,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可以状告被拆迁人,可是被拆迁人连状告的权利都没有,不仅条例中没有,拆迁实际中也没有(不是没告,而是法院一律不受理)。因此,这样一个浑身带病又带血的拆迁条例,它所面临的问题就不是修改,而是废止。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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