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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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死人的拆迁条例应当马上废止
· 愤怒的瓶子砸向黑色水价听证
· 失去信任的决策是危险的
· 听证会的问题就在执行中
· “到底死了几个”不能自说自话
· “养鱼式执法”是公然贩卖法律
· 营业税优惠终止
不影响房价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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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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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瓶子砸向黑色水价听证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召开,哈尔滨市消协面向社会公开召集13名消费者作为听证会参加人。这13位消费者代表中,只有一人坚决反对涨价,却得不到发言机会。而不少支持涨价的“消费者代表”身份存疑,比如有位“退休职工”,真实身份居然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听证”一词于中国而言,已不新鲜。14年前的《行政处罚法》中,就规定有听证制度。这之后的价格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均将“听证”视为理所当然的一部分。

  印象中最广为人知的听证,当属价格听证。《价格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票价、邮政资费、燃气提价等等,都曾因价格听证引起争议。10余年来的听证实践表明,我们对听证的期待已经从“立法中是否应规定听证”,转而聚焦于“该如何听证才能实现制度的公平初衷”。

  由此可见,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水价听证是必须为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涨价”已成定局,“听证会”只是完成一道法律程序的包装。所有的听证程序安排,都是为了保证得出一个“广大群众支持涨价”的结论。于是,消费者“被代表”,唯一的反对声音也被屏蔽。怨不得这位真正的消费者代表要向听证会的主持人扔矿泉水瓶以表抗议。

  请注意,这13位消费者代表是由“哈尔滨市消协”向社会公开召集的,这又不能不让人感慨行政与社会暧昧。所谓“消费者协会”,实为各级工商局内设的“消费者科”,或工商局推向社会的“行政卧底”。这个社会组织全无社会性,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使用了缺陷产品(实为有毒产品)而受到严重损害的消费者(结石宝宝)高达30余万,我在公共传媒上没看到哪个消协站出来为消费者说过一句话,更别说为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和道义支持。

  但在行政机关需要的时候,消协的“社会功能”却又面向社会发挥出来了。比如,选择让政府部门满意的“消费者代表”,这是不少消协的强项。当广大消费者质疑听证代表无代表性时,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将消协推向前台:消费者代表是你们自己的维权组织公开召集的,又不是我们行政部门指定的!

  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既偏听一方,偏证涨价,令人失望至极。当听证的价值在听证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被抹杀,听证的结果因而也不可能得到广泛认同。在“热热闹闹走过场”之后,将是法律尊严的旁落,行政公信的流失。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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