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一评再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任大嘴”为何专好与常识作对
· 这样的政府
会向着谁说话呢
· “中国制造”质优价也要“优”
· 当曾经被禁忌的“纳税人”有了权利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当曾经被禁忌的“纳税人”有了权利
  ↓纳税人权利远不止公告的这些    齐鲁晚报 12月3日 作者 盛大林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12月2日 新华网)

  [齐鲁晚报一评]

  逐字逐句地阅读着那些权利条文,就像欣赏战利品一样。但读着读着,我的感觉就不太对了,因为这十四项权利与我的期待相去甚远——

  知情权被置于首位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知情是其他诸项权利的基础。但《公告》列举的知情权中,纳税人最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税收的具体数据,比如税务机关税收的各项数字以及去向等信息,对纳税人来说,是比税收制度和纳税程序重要得多的信息——难道这些不更应该让纳税人知道吗?

  税收监督权在《公告》中被置于第三位,显然也是比较重要的。“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公告》对税收监督权如此解释,让人感觉分量不够重。纳税人当然有权监督《公告》列举的上述行为,但更有监督价值的则是税收的去向及使用情况,比如各级各地的税收机关都收了多少税?分别上缴和自留了多少等等。

  很显然,我们纳税人的权利“缺斤少两”了。狐疑之中,我回过头来重新阅读。《公告》第一句开宗明义:“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原来,《公告》所列举的十四项权利只是“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而“纳税之后”的权利就不在其列了。发现了这一点,我感到很悲哀:尊称为“您”,不过是为了让纳税人与其“合作”——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顺利地把税“收”上来,而不是如何“用”——这与纳税人关注的方向恰恰相反。

  当然,作为国家的税务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关心“征收”也是合乎逻辑的。国家税务机关的公告只列举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权利也不是不可以,但请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改为《关于纳税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免误导公众。我相信,肯定有不少纳税人已经被误导了。

  [现代快报再评]

  作者很敏感,抓住了要害。现在这个《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可不就是《关于纳税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吗?更重要的,纳税人想知道的是,税务机关税收的各项数字以及税收的去向及使用情况等。这其实也与财政预决算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不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最根本的宪政的基础是,“无代表,不纳税”,即收不收税,收多少税,应该由民意代表机关立法决定,而不应该是政府想收就收,说收就收。不讲这个权利,就是舍本逐末。另外,不少地方海关、税务机关的大楼是最豪华的,机关福利超好,公务员报考最为热门,这合理吗?

  无论怎么说,国家税务总局发这么个公告,是个重大的社会进步。须知,前几年,“纳税人”这个词还是禁忌呢,据说是不讲政治,没有阶级观念。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