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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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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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凶宅” 房东能否获赔?
  房子租出去后里面发生凶杀案

  房屋成“凶宅” 房东能否获赔?

  租来给员工当宿舍的房子内发生凶杀案,凶手是自己原来的员工,案子又发生在自己租赁的房子内,梁一龙觉得晦气无比,立刻与房东终止了租赁合同。然而对房东齐高来说,自己的房子成了“凶宅”,这才是最大的损失,房屋价值大幅度贬损,无法正常出租,也不能以市场价出售。

  齐高向梁一龙索赔,认为他作为租赁者疏于管理和安全防范,对自己的损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梁一龙认为自己对于凶杀案件无法预见,也是无法控制的;另外齐高所称的“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迷信思想的片面认识,其请求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双方争执不下,齐高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齐高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侵权责任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满足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首先,凶杀行为系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事先无法预知,更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件的发生。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凶杀事件的发生及原告房屋可能的贬值损失存在过错。其次,涉案房屋内虽发生凶杀事件,但房屋的结构、设施及使用功能未因此受损。目前房屋虽然成为社会认知的“凶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凶杀事件在人们心目中逐渐淡忘,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涉案房屋的社会认同度会发生转变,其是否存在贬值及贬值的程度也随之改变。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难以确定和衡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就其房屋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殷明 赵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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