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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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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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讯逼供者把牢底坐穿
  ↓该撤掉刑讯逼供罪这把保护伞了 新闻晨报 11月26日 作者 王琳

  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两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民警赵朔、贾严刚、李红卫等以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新华网 11月25日)

  [新闻晨报一评]

  从刑讯致人死亡的后果来看,最高2年6个月,最低免予刑罚的判决离多数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尚有较大差距。即便依法律条文来比照判罚,也大有可质疑之处。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则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警察因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按刑法规定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刑讯者的当严则宽,并非始于丹凤,也绝不会终于丹凤。稍加留意媒体所披露的刑讯案例,即可发现那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警察被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寥寥可数。

  从立法意涵上追溯,“刑讯逼供”罪名的设立,其实仅是针对那些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问题在于,一些司法实践曲解了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变“故意伤害罪”有之,“故意伤害罪”变“刑讯逼供罪”亦有之,更多的轻微刑讯案件则根本就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偷普通人的钱叫盗窃,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国家的钱叫贪污;普通人把普通人关起来叫非法拘禁,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拘禁行为就叫超期羁押;普通人打伤普通人那叫故意伤害,司法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故意伤害则叫刑讯逼供。而法官在刑讯案件的判罚中总是对“刑讯逼供罪”情有独钟,这背后的原因也正在于,“刑讯逼供罪”的罚责仅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罪名事实上成了刑讯者的“避风港”。

  将一般主体的犯罪与职务犯罪区别开来,最大的立法意图就是严厉打击后者。如今“当严却宽”,宽严无法“相济”,不妨重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上来。一个修法的思路是:废止刑讯逼供罪,而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对刑讯者统一定罪。或者保留刑讯逼供罪,但刑责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保持一致。

  [现代快报再评]

  赞成作者观点,如果刑讯逼供不是比故意伤害罪加一等,不如废止刑讯逼供罪,而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对刑讯者统一定罪,也算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比口头的“从严治警”而实际却搞“从宽律警”要好,对制止刑讯逼供也更有效。据新华社于11月25日在陕西商南进一步报道,刑讯逼供“竟有方案有演练”。那么,至少应比照“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判刑,现在最多只判了两年半,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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