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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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如何有效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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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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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如何有效同步监督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华商报》11月25日)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上存在一定困难,正如朱孝清所说“现在减刑假释都是事后通知检察院”,这导致检察官无法准确了解信息,监督流于形式。“同步监督”的确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仍然必须与驻监检察官的“阳光监督”与积极监督相结合,才能取得实效。

  这里首先必须强调的是:驻监检察室不能成为“养老俱乐部”,让那些老弱病残和退二线的检察官来到驻监检察室,把对监狱的监督看得可有可无。其次,驻监检察官要摆脱与监狱利益共享的机制,检察官不能分享监狱福利,如此才不会捆住自己的手脚。当然,最重要的是要“阳光监督”,检察官对监狱和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应当阳光、透明,一方面接受犯人和来自社会的举报,及时发现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中的问题;另一方面,驻监检察室要将自己每个月的工作公之于众,让大家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因为民众无法监督监狱和法官,只能通过督促检察官来实现曲线监督。再次,就是在“同步监督”中,对报请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要认真审查和复核,敢于说不,特别是要对其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展开侦查。

  我相信,如果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总是把问题归结于法律依据的不足,那么,法律规定得再完备,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上,依然会问题丛生。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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