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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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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知名商标不得收费
  假冒知名商标进行宣传最高可罚3万元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企业资助。”今年苏州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之一的《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送审稿)》,日前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中明确提出,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企业资助。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三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完善,三年内无重大、有效的投诉;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等条件。

  对申请的知名商标,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组织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并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知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等权利。

  送审稿中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后予以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知名商标的;在产品中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商标超越使用范围,且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知名商标所有人要求放弃已取得的“苏州市知名商标”等。

  此外,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未取得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在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标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以“苏州市知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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