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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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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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记者“擅自”属于警方言论违宪
  【学者视线之邵建专栏】

  郑州警方扫黄的小姐裸照引起强烈反响后,情节居然进入了另一阶段。是谁在网上发布了这组照片,现在成了一个谜。面对舆论几乎一面倒的指责,河南警方吃不住劲,声称“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

  破案不是我的事,但我要指出的是:记者还是警方公布了这些照片,性质并不一样,其所获得的评价,也不一样。警方公布照片,理所当然是工作行为。它要表明的是自己的成绩,同时也表明“专政”的威力。照片所显示的客观效果,其实正是它需要的,在你眼中是暴力,在它看来是震慑。这样的效果如果不是为它所需,它当时也就没必要拉上那么多记者去现场。

  记得一位年轻的编辑约我写稿时在电话中“很可悲”地说:发布这些照片,说明警方根本没意识到其中的问题有多严重。是的,这就是河南警方的水平。也许暴力执法对他们来说习以为常了,因而这次也习焉不察。

  说到暴力执法,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副处长苏银海表示他当时不在现场,不便发表评论。然而,我(们)也不在现场,但照片和视频却提供了一切。让全世界的人来看,那张照片都是“一个穿睡袍的光头男子在公开强暴一名赤裸的女性”——无论那位女性从事什么职业,也无论这个光头是以什么名义。如果这不是执法,它足以显示人性的恶。如果这是执法,它更显示了在公权的名义下,人性是如何更容易释放那本来是潜埋的恶,而且变本加厉。对这个“渣”,我不想多予置评,以免弄脏笔头。但我要说的是,如果此例可以举一反三,就不难明白人类为何要对公权抱以永恒的警惕。它告诉我们,人类的制度和制度设计,首要的就是避免人性借公权为恶。落实到这里的抓小姐,只要它还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那“光头之恶”就在所难免。

  如果说这位发言人尚可以回避以上的暴力执法,但由他自己造成的问题则无以推卸。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点都不亚于暴力执法,它涉及的是宪法层面上媒体与警方这两者之间的性质与关系。分明当初是你邀请记者随同,记者当然可以发表照片。这本是你所需要的宣传,岂能因为它出乎你意料,起到的是对你来说的反作用,就倒打一耙说“擅自”。更严重的是,警方有权对记者说“擅自”吗?假如警方自己未经上级同意就发布照片,擅自不擅自,那是你内部的事,舆论可以不问。但你居然要挟性地指责记者“擅自”,舆论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无法不呛声。难道记者或媒体是警方的下属,他们发布照片或文字,要经过警方的批准。设若按照苏银海的逻辑,还有什么舆论监督可言?

  公安在划分上属于与立法、司法两权对应的行政权,记者或媒体在职能上是监督包括公安在内的“第四种力量”,这已经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共识。面对这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被监督一方居然指责监督方是“擅自”,显然搞错了两者间的关系。就媒体监督上的言论自由而言,来自权力的任何指责,无不有干涉性质的违宪之嫌。落实到此案,河南警方对记者出口“擅自”,乃是一种赤裸裸的“言论违宪”。苏银海随后继续指责“该记者竟不顾职业道德将照片发到了网上,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且不说警方根本无权指责记者,这些话只能暴露权力自身的傲慢与无知;退言之,假如此举真是记者所为,不管他出于什么动机,在客观上不啻是一次成功引起舆论关注的公民举报。

  最后要“敬告”河南警方的是,大家并不清楚照片发布者究竟是谁。如果是警方自己,那就是发言人在说谎。如果是记者所为,则可以引申为他本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后者而言,如果该记者因为“擅自”而遭遇任何不测,那就是制造不测的人刻意和舆论过不去。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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