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约未必就保险
房地产公司将已经销售,且已全额收款的房屋,未经买房人同意又卖给他人。近日,南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房二卖”的买卖合同纠纷。
2005年1月25日,徐蕾与无锡保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当年11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5套商品房交付。但直到今年,徐蕾仍未收到入住通知,那五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
后来,徐蕾了解到,2008年12月25日,保金房地产公司向他人发出了入住通知。当月29日该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给徐,注明:退房款。由于本票是徐的母亲签字并收取的,徐否认这100万元是用于退房,遂诉请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保金房地产公司则坚持,20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徐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卖给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徐。
法院认为,保金房地产公司曾将100万元作为退房款支付给徐蕾,但这并不能证明徐同意将所购的五套房屋全部退还;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房人的同意就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金房地产公司返还徐蕾购房款135万余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万余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万余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陆媛 朱纯 冯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