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行政处罚免赔”口子开大了
· “突击扫黄”里有无另一种钓鱼?
· 信息公开的“军规”该作废了
· 侯耀华同志,做广告不是说相声
· 国有银行成“最赚钱公司”有隐患
· “警方公布小姐裸照”羞辱了法律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1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行政处罚免赔”口子开大了
  【法的精神之李克杰专栏】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没能通过,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其中之一涉及到新增免责条款保留还是删除的问题。

  (11月2日《检察日报》)

  所谓新增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这样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公民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即使司法机关最终认为不存在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行为构成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那国家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免除。

  对此,有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完全是两回事,建议删除这一免责条款。笔者深有同感——这个免责的口子开得的确有点大,明显使公民处于劣势地位。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或处分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的问题,其背后的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截然不同,一旦相互混淆并彼此取代,很可能成为一些责任机关逃避国家赔偿责任的“绿色通道”,让草案中公民扩大的获赔偿权利化为泡影。

  在当前情况下,行政处罚权主要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过于简单,监督机制也很不完善,这给相关机关逃脱国家赔偿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尤其是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满,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渠道。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但有时法院也很难阻止处罚机关再次实施错误处罚,形成“处罚——起诉——撤销——再处罚——再起诉”的恶性循环,最终无限循环中消磨受害人的意志。不仅如此,以行政处罚或处分取代和抵消被错误拘捕羁押的国家赔偿,是否公平和对等,是很值得研究的。当然,由于有违法行为存在,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可以考虑按一定比例进行,但却没有任何理由完全抵消。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