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李克杰专栏】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没能通过,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其中之一涉及到新增免责条款保留还是删除的问题。
(11月2日《检察日报》)
所谓新增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这样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公民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即使司法机关最终认为不存在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行为构成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那国家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免除。
对此,有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完全是两回事,建议删除这一免责条款。笔者深有同感——这个免责的口子开得的确有点大,明显使公民处于劣势地位。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或处分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的问题,其背后的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截然不同,一旦相互混淆并彼此取代,很可能成为一些责任机关逃避国家赔偿责任的“绿色通道”,让草案中公民扩大的获赔偿权利化为泡影。
在当前情况下,行政处罚权主要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过于简单,监督机制也很不完善,这给相关机关逃脱国家赔偿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尤其是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满,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渠道。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但有时法院也很难阻止处罚机关再次实施错误处罚,形成“处罚——起诉——撤销——再处罚——再起诉”的恶性循环,最终无限循环中消磨受害人的意志。不仅如此,以行政处罚或处分取代和抵消被错误拘捕羁押的国家赔偿,是否公平和对等,是很值得研究的。当然,由于有违法行为存在,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可以考虑按一定比例进行,但却没有任何理由完全抵消。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