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这是一条似乎被有意冷落的新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没能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尚需继续深入研究、修改。
(11月1日《新京报》)
虽然何绍仁强调“法案未通过很正常”,但这仍是一个非常令人失望的结果,此前被媒体广为宣传的众多修法亮点,就此再次从公民的权利口袋中轻轻飘走。尤其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限制公权、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为了避免大家产生各种负面联想,立法部门应该将修正案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详细告知大家,同时也促使社会各界对此展开深入讨论。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却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解释,既不知道是谁在反对,也不知道反对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有意义的社会讨论根本没法形成,留给公众的只能是一种完全被动的等待。
因为没有公布具体理由,因而人们只能猜想。比如赔偿程序,现有法律中要求受害人申请赔偿必须先请求侵权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等于是让侵权机关自己给自己当法官,让《国家赔偿法》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国家不赔法”。难道这还不该马上修改吗?
法律修改不同儿戏,在争议颇多之处先缓一缓,大家完全能够理解。问题是,正如立法要公开,立法未获通过的理由也同样希望能够公开,如此方能既赢得社会的理解,也继续激发和利用各界的智慧,将“开门立法”最大程度地进行到底。(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