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公民 毋忘追究官责 羊城晚报 10月29日 作者 王琳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10月27日 新华网)
[羊城晚报一评]
舆论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正是基于民意的压力,而不是手持公共权柄者的道德自觉,立法机关才不得不启动了修法程序。从最近公开的送审草案上看,由“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转变,以及上述所列举的一些“亮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不赔”的范围,若能顺利通过,则是不小的立法进步。
但也必须看到,与难产的官员财产公示法一样,作为私权救济法和公权限制法的国家赔偿法注定还将遭到利益阶层的阻击。最近就有一种论调颇为风行,他们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与限权功能割裂开来,称国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与近年来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异曲同工。在刑事和解上,如果不给被告人轻判,被告人就不赔偿,尽管在法律上他必须对被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赔偿了,就必须给被告人轻判,尽管在法律上并无轻判的理由。单纯强调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也是如此:如果要违法或不当执法的官员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难得到国家赔偿;如果让国家赔偿爽快地给,就不要追究违法或不当执法官员的责任。
这一理论的依据在于,之所于国家赔偿之路“山高水长”,就是因为国家赔偿捆绑了违法责任追究。去掉后者,国家赔偿就好办了。这是官员们或自诩理性的理论家们臆想出来的妥协方案。但他们忘了,割裂了赔偿与究责的国家赔偿法还能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吗?当官员违法或不当执法致公民损害,都有国家为之殿后承担赔偿之责,权力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入审议程序,是民意推动的结果,而不是官员的良心发现。在立法审议的关键时刻,民意和舆论都不可松懈,修法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现代快报再评]
作者为法律专家,讲得都很有法理。有人“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与限权功能割裂开来,称国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与近年来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异曲同工。”为什么有这种“异曲同工”呢?“同”在强势者话语权多,多到我们的社会和学者必须用“妥协”来换取一点公平。正是因为“如果要违法或不当执法的官员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难得到国家赔偿”,这些年国家赔偿法差不多成了“国家不赔偿法”。要官家认错已不容易,何况还要国家赔偿,还要对个人究责?
“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这个愿望既善良又正当。但是,如果解铃还要看系铃人高兴不高兴,那就没有多大指望了。问题是谁怎样来给滥用、错用国家权力的人施压,让他们不敢滥用权力,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