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推动和保障全民权利的更进一步,城乡平权可能只是平均地享受不完整的权利而已。
这一周,大家都在说“三同”。“三同”指的是选举法、侵权责任法和人保部工资法规方面的几个规定。选举上,城乡“同票同权”,指的是一张代表证,不论城乡,代表同样多的人口。侵权赔偿上,“同命同价”,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以同等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报酬上,“同工同酬”,再不分正式工和劳务派遣,相同工作,相同待遇。
“三同”中有两同属于人大法律,有一同属于国务院部门法规,层级不同;而且选举法属于宪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法律地位也不同。但“三同”都有法定效力。
“三同”都涉及到权利平等,一个是选举权平等,一个是赔偿权平等,一个是报酬权平等。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赔偿权和报酬权属于经济权利。无论什么权利,公民平等,都是进步。不过,实际生活中,这“三同”执行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别。
“同命同价”,这一“同”,估计将执行得不错。因为关系到生命,人因为侵权而死,性格再软弱的家属都不免要坚持条款的;死生事大,侵权方也不至于太马虎,这样,“同命同价”就不会有太大的执行问题。不过,侵权赔偿中的生命贵贱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因为死亡之外,还有伤残,还有误工,还有精神损害等等各种情况。“同命同价”,只指侵权死亡中有城乡多种身份的情况下同价,侵权事件中只有一个农民丧命的情况下怎样处理,侵权事件中虽有多人但全是农民的情况下怎样处理,以及没有死亡而只有受伤、误工和精神赔偿的情况下怎样处理,是否仍然会按照“当地平均收入”来计算?
“同工同酬”,比较复杂。实际上,“同工同酬”不管是在男女性别上,还是在不同身份职工上,多有提倡。然而哪怕有很长历史的“男女同工同酬”,也未见得实现了。女性在职业岗位上获得升迁要难于男性,同种工作之下女性获得高报酬的机会也少于男性,这在西方、东方都是现实。而在中国,工人有不同身份(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不同身份的工人不能获得同样报酬,普遍存在。现在规定“同工同酬”,至少可以让用工单位不再心安理得差别对待,但具体情况还要观察。报酬虽然涉及切身利益,人人都会争取,但现在就业市场是买方的天下,劳务派遣工因为社会资本欠缺又缺乏组织性,谈判能力低下,未必能够摆脱报酬上的不利地位。
“同票同权”,这一“同”应该是最不难。代表名额怎么分配,这是由上而下,程序很明确的,改变分配办法,仍然是各地服从而已。代表名额分配,一定人口所产生的代表数量会调整,但每个代表怎样选出来并不涉及。调整以后,农村户籍人口产生的代表数将会大量增加,由此,权力机关中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声音会有所增强。不过,户籍属性与人口的城乡分布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大量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在城市,有数据说人口分布情况是城乡各占一半左右,这样,可以说“同票同权”差不多仍然维持了城乡人口在权力机关代表权的平均,因为无论最初的农民八分之一选举权还是后来的四分之一选举权,基本上就是产生一种使城市和农村在权力机关内投票权相当的效果。这就是说,“同票同权”的政治现实,是基于人口在城乡分布基本相当的社会现实,而非单单是政治原则所决定。随着“同票同权”的出现,漂泊着的流动人口问题可能在权力机关得到更多的关注。
“三同”几乎都着重解决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问题。当然,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方面还有很多,例如最低生活保障,例如投资分配权,例如文化资源占有权,例如教育权,例如公共卫生服务享有权等等,可以列举的方面还有不少。“同票同权”,一定程度上带有基础意味,因为这将使权力机关重新分配票源,农村人口在权力机关内拥有更大的投票权,有利于农村居民其他权利的改进。当然,这也取决于权力机关是否能够运转得有效,而这又涉及到代表产生机制,以及权力机关的程序建设,包括代表在权力机关内的活动能否被其选民直接了解、监督等等。
此外,不能不指出的是,在中国,即使城市居民,权利保障方面也有很多不足。因此,在城乡居民的平权之外,还有总体上更充分地实现公民权利的问题。如果不能推动和保障全民权利的更进一步,城乡平权可能只是平均地享受不完整的权利而已。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