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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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绝不能屈从于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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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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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绝不能屈从于有偿家教
  ■热点纵论

  浙江打算立法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引起舆论哗然。10月19日的《新华网》报道说,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这也就意味着,在工作日之外,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不被禁止的。

  草案中提到放开有偿家教的最大理由,是如今有偿家教已经很普遍,市场需求太大,禁了多年也禁不了。与其让有偿家教继续在灰色地带生存,不如放开后规范管理。这样的说辞,真的跟深圳打算让导游小费合法化时的口气很像。这也许是“存在即合理”的现实解释,但法规是不能为所有“既有现实”而变的,法规顺应现实作出调整,前提是这一现实是正义的、是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有偿家教呢?它的危害人所共知,现在仅仅因为禁不了它就放开,这只能算是法规对非正义的屈服。如果有偿家教可以因为管不住而放开,那医生收红包呢,是不是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合法化?

  有偿家教泛滥,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仍然存在,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教育部门管理上的过于松懈。大家可以想一想,什么时候有老师因为搞有偿家教而被开除公职的?管理不到位,令有偿家教逐渐泛滥,如今却又打算立法放开,这很有点教育部门偷换概念、掩盖自己管理未尽职的味道。如此一来,法规成了教育部门未尽职的遮羞布,污染了正义河流的源头。

  法律法规的功能,是努力寻求最大的社会正义,而不是向非正义的社会现实屈服,成为一些利益群体操控的橡皮图章。这一点,立法者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有偿家教能不能放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选择“堵”还是“疏”,而是搞清楚有偿家教是否正义。如果我们承认有偿家教的非正义,那么,再大的管理难度,也不能成为法规屈从的理由。(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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