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中新社昨日消息,因无力为遭受交通事故的伤者筹措巨额手术费,伤者的两位亲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下,双双选择了自杀。读罢这则新闻,我再次想到了特殊救济制度在中国的长期缺失。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系河北衡水市的一位农民,横祸降临而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外加肇事车辆系套牌牌照,客观上导致警方难以锁定逃逸的肇事者。因而,包括事故责任认定、救治受害人等一系列问题均难以落实。
两位自杀者,一位是伤者的爷爷,另一位是伤者的大伯。他们以如此极端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绝望,不错,事情终会过去,媒体报道后伤者也必将能得到救治,但两条人命还是无辜牺牲了,这又是为什么?
在社会层面,人们除了痛斥逃逸者的可恶和无良,按现行制度框架,当地各部门无须对上述悲剧承担司法的、行政的、道义的责任——包括交警在内,无非也是照章办事而已。
现实生活中,此类悲剧不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究其根源,就是整个社会缺乏一种特殊救济制度,这个制度的救济对象应锁定为:遭遇各种意外伤害,而犯罪或肇事一方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干脆一跑了之的特殊案例。这笔专项救助资金除备急用,性质上还当属于专款专用的“长效救济资金”。
除此而外,这个制度还当包括未等当事人找上门来,就能主动作出反应的救助信息上传机制和过程信息的实时反馈机制。譬如,假如衡水市在村、镇、社区等设置有专门的救济信息“上传员”,本案的伤者救治难局,当能及时得到上传,并由相关机构先行救济,果真如是,本文所涉及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