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但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昨天,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
使用期限应当注明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根据意见,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五种情况禁发消费券
意见强调,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