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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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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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交通违法要走出“罚款思维”
  ■热点纵论

  如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前几天,公安部向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里面首次提到坐醉驾车的乘客也要被罚款。紧接着,深圳又打算大幅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其中醉酒驾车可罚10000元,机动车闯红灯的也可罚1000元。

  (10月15日《西安晚报》)

  就像公安部拟规定“坐醉驾车要罚款”一样,深圳大幅提高罚款上限,也引来了人们的激烈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这么高的罚款合不合适”。这样的争议不会有什么结果——有人觉得高,就必然有人觉得不高。其实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违法处罚中“过于依赖罚款”的倾向。

  罚款应不应该成为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最优先选用的手段呢?我的看法是不应该。在罚款成为权力部门最喜欢用的执法手段时,“执法等于罚款”就不再是民间口口相传的打趣话,而是利益培植出的扭曲现实。不管我们承不承认,在很多权力部门的实践中,“罚款”已经是创收的最好手段,甚至有些部门已经开始给员工们发放“罚款提成”。更可怕的是,罚款作为预算外收入,往往去向不明,成为权力部门小金库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大环境如此,深圳还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就很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如此巨额的罚款,会不会成为罚款经济的又一“标杆”?这是为了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还是为了多罚钱?

  这些疑问,很容易让深圳这一地方法规的正义性大打折扣,令政府的形象蒙诟。其实就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来说,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有不少其他的手段可以选择。比如说,可以延长暂扣驾照的期限,也可以降低吊销驾照的门槛。此外,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诚信度、保险费率等挂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手段能达到的效果,比高额罚款还要好,毕竟,有些开车人不差钱,他们怕的,就是交钱也摆不平。

  不仅是交通安全执法,在其他各个领域的执法行为中,罚款都是经常被优先选择的手段。“执法过于依赖罚款”带来的恶果不仅是滋生了腐败、放大了权钱交易的空间,更重要的是令很多人心目中形成了“有钱可以摆平一切”的荒谬观念,这对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毒害尤其之深。

  (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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