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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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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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支票没密码 民工诉诸法院讨回工资
  快报讯(通讯员 庆研 记者 李梦雅)工程结束之后,油漆工王阳收到了单位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工资4300元,但是,支票拿到银行后,却因为设有密码取不出来。几番协调之后,王阳还是拿不到钱,便告上法院,日前,秦淮法院在被告以恒装饰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支持了王阳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中旬,经人介绍,以恒装饰公司雇佣王阳为其承包的南京一家夜总会室内装潢工程做油漆工,当时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按工程量包清工,2007年12月12日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装饰公司应支付王阳劳务费4900元,因施工中装饰公司已向王阳支付了600元,装饰公司当日开具了一张本单位的金额为43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给王阳,王阳写了张收条给装饰公司,证明收到600元现金和4300元支票一张。但第二天,王阳到银行兑现时,却被告知因现金支票上没有填写密码而不能兑现。王阳多次向装饰公司催要未果,今年年初,王阳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4300元及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被告以恒装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上,王阳提交了现金支票、结算清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以恒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阳4300元以及相关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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