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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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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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要携带交通信息卡
未携带的将予以处罚,相关管理办法在网上公示
  昨天,笔者从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苏州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管理办法(送审稿)》日前开始在网上公示,该《办法》旨在加强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服务功能,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笔者了解到,该《办法》规定,苏州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凡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在本市从事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和施工车辆的外地驾驶证,应当领取和使用苏州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卡。交通信息卡记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积分、交通事故处理等基本信息,提供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快速查询功能。交通信息卡具备金融服务功能,持卡人自愿开通后可用于其他金融衍生服务。

  苏州本市机动车或者持外地驾驶证在本市从事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和施工车辆的驾驶人驾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信息卡。交通警察在处理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交验交通信息卡。交通信息卡能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依托交通信息卡的信息记录功能,机动车驾驶人可享受“驾驶人轻微或初次违法行为教育放行”等便民措施。雇佣驾驶人的单位可以通过交通信息卡查询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信息。

  此外,交通信息卡免费办理,不收取年费。交通信息卡有效期6年与驾驶证有效期同步。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的,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领,补录有关信息后使用。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交通警察将其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驾驶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驾驶人信息卡、处罚决定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自愿通过交通信息卡当场缴纳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携交通信息卡的,由交通警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与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密切相关,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办法》,根据相关的规定,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0月10日前反馈给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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