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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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想化立法透支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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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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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立法透支立法资源
  【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9月21日召开的控烟立法听证会发生激烈争辩(9月22日《东方早报》),就充分采集各方民意来说,这是地方立法引进听证制度以来一场民意表达较充分的听证会。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禁烟态度向来积极,1994年就颁行《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但实施效果始终很不理想。本次拟立法颁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暂定名)虽说把规章提升至法规级别,但同时则将早年的禁烟降格为控烟。

  禁烟不易、控烟亦难。餐厅酒吧舞厅车站码头,刚性的禁烟都长年流于形式,现在降格为相对柔性的“控”,又如何能控得住?明知结果如此,还要低着头立法,意义何在?

  禁、控的终极手段都是罚款,如今讲依法治国,一旦把控烟上升到地方立法,其执罚主体又如何确定?按《行政处罚法》之硬性规定,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针对烟民(公民)的处罚,其执罚主体必须是政府机构。但政府目前并无针对烟民的执罚队伍,新建一支队伍,纳税人又不会答应。执罚困惑同样是如此,若把执罚权让渡给餐厅酒吧车站码头的服务人员,却又与依法行政直接抵触。

  可见,如果要全面禁(控)烟,必须在国家层面而非地方层面立法,才有可能避免尴尬。据官方统计,30年间国内已颁行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但真正落实于依法治市(省)的又有多少?除去中国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等因素,理想化立法是个常被人们包括立法者忽视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人才培养成就有目共睹,但中国依然是个立法资源非常紧缺的国家,到了地方,这种紧缺性更加明显。一方面,大量与民生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仍呈空白或以“条件尚不具备”加以应付;另一方面,又把稀缺的立法资源用于理想化的(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也并非十分急迫)法律法规的起草辩论和争执。

  以经济学的标准,这是典型的资源浪费;以社会学的标准,是典型的丢西瓜捡芝麻;以培养法治文化的角度考量,制定一部很难执行的法律(规)作摆设——有法不依,则比无法可依还要糟糕。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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