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多家保险公司宣布,为使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产品都将停售,新的产品价格将上调。
最近,不少消费者收到了保险业务员“再不买就没了!”“再不买就涨价了!”的短信提示。真的是这样吗?
[读者声音]
底价时代告别市场?
9月10日一早,南京某企业高管赵女士收到一条题为“请关注新保险法”的短信。短信声称:“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我公司销售多年并深受广大客户喜爱的康宁终身、康宁定期保险业将功成身退。康宁所代表的‘简单但足够’的底价健康险时代也将告别市场。如果您和家人需要增加保障请速与我联系!”
赵女士随即询问保险业务员,该业务员一个劲地鼓动她抓紧时间购买旧产品:“新产品价格要上涨10%-25%,如果现在每年保费700多块的话,10月1日以后每年就要加140块左右。”对方强调,新旧产品没有区别,现在买旧产品更合算。问起涨价原因,对方回答说公司产品升级换代。但问起新产品具体什么情况,对方却回答说还没定。
最近,不少消费者收到了保险业务员的类似提示,其中就有读者致电报社质疑:“怎么新《保险法》成了他们推销和提价的借口了?”为此,记者展开调查。
[市场调查]
不符新法产品停售
日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信诚人寿、泰康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宣布有产品将停售,停售产品包括各自旗下重疾险、万能险、分红险等。
太平洋人寿于9月15日停售了“少儿乐两全保险”、“老来福”、“长泰安康C”等共计62个险种。
被中国人寿称为“两康”的“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将于9月底停售。
泰康人寿于9月20日停售“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两款产品。
友邦人寿将在9月底停售该公司投资型保险“金喜年年”分红险。
信诚人寿也将在9月底停售“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和C款两个分红险产品等产品。
……
多家保险公司强调,保险产品的停售不会影响原有老客户的理赔、续保等各项服务。
相关人士介绍,停售原因一是产品命名要根据新法要求调整,二是为了配合必要的产品升级。
新产品一定涨价吗?
同时,涨价一说并非空穴来风。近期新保险产品涨价消息频频见诸报端。中国人寿新产品价格将上涨,泰康人寿新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大概会达10%-20%。业内人士指出,保险法的修改,将增加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和赔付风险,这是保险产品涨价的主要原因。
但事实也不尽然。中国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相关人士解释,保险产品价格变化与银行利率变化密切相关,保险公司会根据银行利率设定保险的预期利率,预期利率越低,产品价格越贵。国内保险产品价格变动比较大的阶段发生在1999年和2003年左右,有一次银行利率由7.5%下调到3.5%,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大幅上涨。
“实际上也有预期利率调高,产品价格下降的。”该人士介绍,今年4月平安人寿的“三鸿”(即鸿盛、鸿利、鸿祥)调整为“三鑫”(鑫盛、鑫利、鑫祥)后,预期利率就调高了,新产品比旧产品价格反而更便宜。该人士表示,平安人寿的保险产品此前已经做过调整,因此10月1日后暂时不会有更多新调整。
新产品保障力度大
信诚人寿相关负责人则认为,产品价格是否上涨与各家公司产品策略有关,与新保险法没有直接关系。通常保险公司提高新产品价格,保障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新《保险法》在多个方面提高投保人利益保障力度。业内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尚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不必急于在本月抢购保险,十一后投保或更加有利。
新法实施之前的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然而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争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保护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少数保险业务员对新《保险法》的歪曲解说,太平人寿相关人士认为,停售只是市场现象,不应该成为消费者盲目购买寿险产品的诱因。如果消费者确有投保需求,停售产品在保障范围以及费率方面又比较划算,可考虑购买。但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因素,急切购买很可能买到根本不适合自己的保险。快报记者 文涛
相关链接
部分停售保险产品
太平洋寿险 长泰安康C1、少儿乐两全保险、老来福
中国人寿 康宁终身、康宁定期
泰康人寿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信诚人寿 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部分确定的新产品
中国人寿 国泰美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国泰富贵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信诚人寿 第二代养老年金产品[安享未来]、升级版少儿保险[未来有数]、银保渠道分红产品[金满屋]
延伸阅读
新保险法主要调整内容
1.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2.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3.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