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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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版“动物保护法”
与社会现实脱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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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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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版“动物保护法”与社会现实脱节严重
  【学者视线之李克杰专栏】

  9月18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不少赞美,也引来了不少质疑。质疑者认为,此时制定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并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罪名,显然“太超前”。

  (9月21日《法制日报》)

  应当说,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以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为重要目标之际,的确需要一部保障动物福利的“动物保护法”,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问题是,目前是不是制定一部动物保护法的适当时机?如果制定,动物福利的范围应该划多大,动物保护的力度应该有多大?即使是“超前论”者,也不会全盘否定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他们质疑的应该是立法与当下社会的适应性。

  专家版的“动物保护法”总计33000多字,好庞大的一部动物保护法典!远远超出了现行许多法律的篇幅。而从内容看,专家建议稿中为动物提供的福利和设计的权利保障,非常全面具体。如果付诸实践的话,我敢说,对动物的整体保障水平,已经超过了一些贫困地区对人的保障水平,人与动物的境遇会出现严重“倒挂”。

  任何立法都不能脱离社会发展水平,动物保护立法也是如此。

  当前我国的全民医保等社会福利才刚刚起步,不少地方经济还十分落后,连人的一些基本权利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你让他们去高水平地保障动物福利,他们会答应吗?不管怎么说,在社会发展中,人永远是第一位的,不顾人的实际境遇而片面强调动物的福利,恐怕是有些本末倒置。即使从法制层面讲,在对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还没有做得足够好之前,就大力提高动物的权利保障,也是不切实际的。比如,公民受到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现行刑法中还未得到体现,如果因为动物受到伤害反而主人能得到精神赔偿,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情形啊?是不是应了这样一句话,叫做“人不如狗”?

  动物保护立法的水平完全取决于社会发展程度,经济保障水平和公民整体文明程度和认识水平。脱离现实的立法只能是空中楼阁,最终难免沦为一纸空文。试想,人的住房尚未很好地解决时,要保障动物的合理居住空间,这可能吗?如果管理者连谁养了动物都不清楚,又怎能追究遗弃者的法律责任呢?此类问题,不一而足。如果因为一部动物保护法,让无数公民都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这部法律不仅会因为法不责众而损害尊严,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专家版“动物保护法”更像一份倡议书,而不像一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立即就能付诸实施的法律草案。我们应该将专家建议稿中的一些理念、措施当作提倡性的动物保护措施,从而不断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为今后的立法奠定基础。建议稿起草者的目标是“十年内通过此法”,这样的预期,倒还是比较切合中国实际的。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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