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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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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让老赖感受金融危机
  把“执行难”全都归咎于“老赖”,可能忽略其他一些原因,例如银行监控缺乏、执行人员借机寻租等等。

  新华社9月18日报道,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破解“执行难”,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执行难”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它使权益受损者无法实际上获得胜诉结果,也削弱了法律判决的权威,降低了人们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结果的期望。由此而言,破解“执行难”,既是保障当事人权益,也是重建司法的威信。

  报道称这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慎之又慎,是很好的态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它作出的司法解释却具有法律效力,谨慎运用司法解释权,避免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权的过度使用,是理所应当的。

  现在来看,最高法院慎之又慎的,不是是否要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而是确定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怎样处罚其高消费。这就是说限制“老赖”高消费已是势难逆转,只是细节上怎样去做还在斟酌中。

  其实,就具体案件来说,“执行难”是有多种情况的,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未必就是“老赖”。有的被执行人具备完全或部分执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结果,“拒不执行”,属于“老赖”;有的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判决结果的能力,他不是“拒不执行”,而只是无能为力,称之为“老赖”并不准确。

  然而,一个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无论是拒不执行的“老赖”,还是无能为力,限制其高消费都是合情合理。如果是一个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他本身就不具备高消费的能力,限制不限制,对他并不构成影响。如果是“老赖”,限制高消费,就是通过压缩其生活的舒适度而迫使他考虑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措施破解“执行难”,包括联合公安部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联合银行限制其贷款,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其融资增容等等。这些措施,既包括限制其经营活动,也涉及限制其自由活动空间。限制高消费,则深入到其个人生活层面,进一步加大其代价。有专家认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引发跟踪、监视,甚至发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现行等行为。我想,这种担心可能是多虑的。就现状来说,上述被担心的事情可能已非少见,未必会因为限制高消费而进一步增多。对那些希望获得执行的当事人来说,跟踪、监视乃至实施暴力,都是需要各种成本的,他是否有能力、是否愿意承担这些成本,可能并不因为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而变化。而且哪怕没有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仍然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实际上,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希望获得执行结果的当事人来进行,还是通过一种社会机制,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通过一个个当事人来进行监控,会付出巨大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可能的违法成本。而通过社会机制来监控,整体成本就会小得多。例如,法律对被执行人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应有制裁,发现一起制裁一起,是一种威慑力。例如,一个人的高消费行为,往往伴随着较大额的资金流动,银行应当可以进行监控。另外,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还应当限制其资产馈赠、遗产继承行为和成立企业、投资参股的资格。个人诚信系统应当发挥作用。

  一个人的财产信息、资产信息固属个人私密信息,但涉及财产诉讼,法院应当能够完全掌握,并能要求银行、工商部门控制其流向。我们尚未知道“执行难”的症结,到底是有钱不还,还是无钱可还。如果是无钱可还,“执行难”实则无以求解。如果是有钱不还,这又何以可能?难道那些钱都不在银行,也未投资于企业,而是变成现金收藏在洞中?如果有钱不还很普遍,那么我们又何以指望金融系统能够监控洗黑钱等非法活动?当然,我们也不清楚“执行难”中有多大成分是执行不力的问题,要知道重庆反黑行动中,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是已经落马了的。

  把“执行难”全都归咎于“老赖”,既可能冤枉了那些确实无力执行的人,还可能忽略其他的一些原因,例如银行监控缺乏、执行人员借机寻租等等。还有就是,要使“限高令”落到实处,必须让“老赖”们感受到实实在在的“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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