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四川眉山市新出“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规定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将作检讨和公开道歉。
(9月16日《成都商报》)
这是一个好规定,比该市东坡区规定干部须背东坡诗10首要好。官员背不背诗,个人爱好,无须要求;决策却是公共治理行为,失误了不能不有所交代。
但问题还是存在。首先是决策失误怎样定义?报道说,《制度》中所称决策失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这个定义表明决策失误的认定由公共权力体系内部完成,公众对是否决策失误不能参与认定。决策得当或失误,结果体现于社会,承担于公众,而社会和公众却被排除在得当或失误的认定之外,这是奇怪的。
这个定义还表明,判定决策失误有过高的门槛。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方为决策失误。这就是说,决策违规而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虽有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但决策程序未违规,都不算决策失误。它并不追究违规决策,也不追究坏的决策后果,而只追究“结果坏并且违规”的决策。这就把决策失误摆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是一个很不容易被认定的失误。
这个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是,检讨和公开道歉的主体是谁,是作出决策的部门,还是作出决策的部门的领导成员?报道来看,既有“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将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又有“决策失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受部门委托组织决策失误的,由委托部门作检讨和公开道歉”。集体决策导致失误,追究谁;个人责任可以追究到个人,集体责任怎样追究、怎样分担?
还有一点,决策失误总是涉及到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在权力系统内检讨和上媒体公开道歉,这应该被视为承担政治道义责任,延续性的影响可能是官员升迁在一定年限内受到约束,这算是对个人政治前途的影响。比起决策失误无所约束来,一定程度上可以挽回公众情绪上的不满,但公众是否认为这样的处理就足够,可能仍然是一个问题。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