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征税”需要更公平设计
■今日视点
前段时间的“第13个月工资与第12个月工资合并计个税”之后,国税总局再度发文扩大个税征收范围。这一次被纳入的,是单位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
7月16日的《现代快报》报道,国税总局大企业司9月15日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提到,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明确个税征收范围的目的,据说是为了遏制某些企业“动辄每月给员工发三四千元通信、交通补贴”的行为。我的理解,这么高的补贴,应该只会出现在一些财大气粗的垄断行业。因此,很多网友更愿意将此次的税收政策调整原因归结为:金融危机下财政收入滑坡,政府缺钱花了。
税收政策当然不是不能调整,关键是怎么调,按什么程序调?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计征个税一事,的确是来得相当突然,大家还没明白过来,征税的手已经伸到你面前了——既然有了国税总局的“尚方宝剑”,地方税务部门运用这一政策肯定是宁紧毋松的,工薪族的税负,必然要加重。
对于屡屡爆出的“一些垄断行业补贴比工资多”的怪现象,我也认为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整。但很明显,一刀切的税收政策调涨,要所有工薪族陪着受苦,就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正如有网友所说:“收入没有增加,要缴的个税却变多了,这不就是起征点变相降低吗?调节高收入群体,不能连普通工薪族都一起调整了。”的确,你很难想象,每月200元交通补贴和3000元交通补贴一样要缴税。更何况,各地屡屡爆出的公车天价补贴,是不是也要征税呢?如果将所有公车补贴都认定为公务费用,怎么普通员工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就又不能算是公务费用了呢?
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该怎么征个税,关键是确定其中“公务费用”的比例——为工作产生的花费,征收个税就没什么道理。但国税总局并未明确这一标准,也未就这一标准如何确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成为此次个税政策调整中最大短板。一旦标准完全掌握在地方税务部门手中,就会变得五花八门,不仅有损税负公平,也不利于新政执行。因此,尽快展开全民意见征集,确定最合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个税新政不可或缺的前提。
此外,舆论呼吁已久的调高个税起征点,此时也应该顺势而动。通过起征点的配套调高,工薪阶层新增税负可以与减税额相抵消,从而避免普通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新政影响主体,实现“削峰平谷”的分配调节原则。而这一切的实现,均有赖于个税政策科学设计。标准不明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要征税”,显然无法做到最基本的税负公平。
(本报评论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