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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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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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当“准公务员”值得尝试
  【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上海黄浦、闵行等13个区县的城管队伍已被整体纳入“参公”试点对象。所谓“参公”,即是对现有城管队伍参照准公务员管理,包括身份,准入门槛设定,岗位业绩考核,工资待遇参照等方面。

  (9月15日《东方早报》)

  鉴于多年来城管始终面临执法授权、执法方式及手段、人员素质和财政保障的多重困境,故而,城管队伍“参公”管理势必引人关注。

  今年广东两会上,一政协委员提议政府实施准公务员制度,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随后有论者撰文抨击“设立准公务员是个馊主意”。论者担心此门一开,准公务员编制必被基层政府滥用。但事实上,设置准公务员有法可依,1993年颁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颁行的《公务员法》及“实施细则”,均对准公务员选拔考核作过明确规范。仅编制核定,权限就被设在省一级。

  公务员与准公务员的主要差别是:其一,前者入门叫“录用”,一年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可转正;后者则实行合同聘用制,试用期按现行规定在5-7年之间。其二,后者工资待遇实行合同协议制,结合浙江等地做法,比公务员普遍要低上一格或半格。

  设置准公务员初衷包含有拓宽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善意。把城管队员的身份升格为“准公务员”,有突破城管执法困境的现实考虑——一是队伍身份(执法主体资格)困境,二是执法权限无法可依的困境。

  城管对任何城市肯定是必需的,必定产生养人成本和机构维持成本。这个成本若不从财政渠道列支,则只能从罚款创收列支。创收一旦失控,城管与贩夫走卒的肢体冲突则不可避免,冲突之极端势必呈现为被舆论痛斥的暴力执法。所以说,把城管队伍纳入“参公”管理范围,管理成本从财政渠道列支就有了合法性,城管与小贩的冲突就有了缓解的可能。

  至于突破城管执法权限的困境,则有待专门立法。不过,且不说专设一部“城管法”牵涉的利益面极广,光是将分散于十个部门的城管行政执法权限一次性转交给城管部门,就有相当的难度和争议。然而,随着《行政许可法》及《法制政府建设纲要》相继颁行,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若被置于法制层面则不能再无法可依。回到城管,这正是城管执法面临的根本困境。困境由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交织而成,破题则只能从目前已初具条件的地方先作尝试,因而,先尝试“参公”管理,符合破题的内在逻辑。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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