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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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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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使用年限的中巴车被强制报废
30位经营者集体状告客运公司,客运公司称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都是自己的
  宜兴市30位中巴车承包经营者近日向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诉讼总标的达200多万元。此事在宜兴当地引起了高度关注,原因是公司对这些线路的中巴车实行公车公营,这些原本还没到使用年限的中巴车不得不提前报废,由此引发了经营者与公司的权益之争。

  30辆中巴车提前半年被强制报废

  杨某是起诉的中巴车经营者之一,据他称,2002年1月,他自掏14万多元购买一辆19座中巴车,并与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全额租赁和班线承包经营合同》,车牌所有权登记为客运公司名下,7年多来,杨某一直从事宜兴到洑东的客运。“这辆车的使用年限是8年,也就是要到明年1月报废。但今年5月份,客运公司通知我终止合同,并要求在6月30日交给公司进行强制报废。”杨某无法接受,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自己拥有该车的使用权直至车辆合法转让或报废。

  双方多次书面或口头交涉无果后,杨某于今年7月将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与杨某一同起诉的,还有和他情况类似的另外29辆中巴车承包经营者。“他们的情况都和我差不多,不同之处仅为提前报废的时间有长有短。”

  经营者:7年来公司一直都在多收钱

  杨某在诉状中提出将中巴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要求客运公司返还预收的车辆租金、风险保证金、多收的客票附加费,支付违约金等共计10万余元。翻起这7年来的旧账,杨某说自己和其他中巴车司机其实一直都是一笔“糊涂账”,“合同上约定我每月交各种费用5400元,但实际上我每个月都要交6000多元,到底交的是什么费我也不清楚。反正如果你要继续做下去,就得交钱。”杨某和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多收了自己2.6万余元的客票附加费,“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城乡之间的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应按每月每座72元收取,但公司一直都按每月每座90元收取。不仅如此,在“非典期间”我应当被减免5个月的营业税、客票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等,但公司只减免了5个月养路费。”

  和杨某一样,此次起诉的许多中巴车经营原本大多是一家夫妻或父子两人齐上阵,一人驾驶、一人卖票。杨某说,“从7月1日以来,我们夫妻俩都只能呆在家里,快50岁的人了,除开车外没什么特长,找不到工作,也没有社保。现在公司却提前结束合同,不给任何补偿。”

  客运公司: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很正常

  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回应称,涉案的30辆中巴车当初都是以全额抵租的形式由经营者承包,但车辆的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归公司,是否提前报废也是由公司决定的。从2002年起,公司对500辆车进行了公车公营的公司化改造,逐步将原来承包出去的经营权收回。涉案的几十名经营者原本都是承包农公班线的,因为年龄较大,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开公营车,因此,一年一签的合同到期后就不再与他们续签了。她强调,即使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政策调整实行公车公营,那么经营者需无条件服从。对“提前终止合同”和多收费的说法她也都予以了否认,“我们是国有企业,不会违法办事,最终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原告律师:公司一方拟定合同不公平

  原告代理律师孙金来认为,双方签订的《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全额租赁和班线承包经营合同》是公司单方面拟定,与原告相同状况的有近500家,公司在与他们签订合同时除手写部分外,其余都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主要条款是重复使用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原告进行协商确定的。“这属于格式条款,明显是免除公司主要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条款。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可以单方面对合同所涉车辆进行所谓的评估从而任意决定予以或不予原告以补偿;因为双方的合同是在原告把所有购车营运的费用交完后就签订了相似的合同;所以公司在车辆上路经营的开始就拥有了这样的权利,即可将原告的投资全部占为己有,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据悉,宜兴法院已几次开庭审理,但目前未作出一审判决。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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